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張兆順、莫兆鴻、賴康裕、周添財、黃男州、魏寶生、丁予康、莊仲沼、呂豫文、吳統雄、李文明、楊錫隆、李明新、程耀輝、施俊吉、陳美如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花旗、陳正欽、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鈞、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敏、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翠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翠莉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 民國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 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4)及台 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250)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 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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