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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本件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8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債務人不動產之變賣程序,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暨已進行之八次之拍賣程序未拍定,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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