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張兆順、安孚達、紀睿明、周添財、黃男州、龐德明、丁予康、莊仲沼、呂豫文、吳統雄、李文明、施志調、陳建成、洪主民、施俊吉、陳美如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花旗、陳正欽、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鈞、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敏、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翠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本件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28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債務人不動產之變賣程序,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暨已進行之八次之拍賣程序未拍定,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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