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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關於「借款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重訴字第14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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