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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債務人
陳明瑋即禾雅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4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0年4月21日起110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之一成計算;及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之二成計算;及自111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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