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樹德、陳明瑋即禾雅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債 務 人 陳明瑋即禾雅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 利息,及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4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0年4月21日起110年10月2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之一成計算;及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之二成計算;及自111年1月1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