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泳寧、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張景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陳建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泳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景嵐(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11年3月2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 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⑵調查債務人名下之商業保單並列入分配、⑶清償 期間應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全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薪資轉帳付款結果通知書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1,500元(已加計 津貼、獎金並已扣除各類應扣額),並無其他收入。而債 務人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又其並無受領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有債務人陳報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訊連結作業查詢單、本院訊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而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解約金約23,718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111)南壽保單字第C0552號函在卷為憑。另據債務人表示願將上 開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23,718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清償於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329元(23,718÷72=3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1,100元,雖較原開始更生裁定為高,惟原開始更生裁定本即認定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負擔母親1/3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111年台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標準為17,076元計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加計負擔1/3扶養費合計22,768元(計算式:17,076+17,076 ÷3=22,768),債務人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低於此,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1,500元,扣除每月支出21,100元後,餘額為10,400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應增加還款329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每期(月)清償10,000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10,400+329)×0.9=9,656.1】,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