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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張兆順、莫兆鴻、賴康裕、周添財、黃男州、魏寶生、丁予康、莊仲沼、呂豫文、吳統雄、李文明、楊錫隆、李明新、程耀輝、施俊吉、陳美如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花旗陳正欽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鈞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敏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翠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翠莉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 民國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 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4)及台 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250)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 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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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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