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穎、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沈傳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群固企業有限公司、林月萍、釭泊科技有限公司、江德陽、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范進雍、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洪峙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吳柏穎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 權 人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 權 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 權 人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 權 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 權 人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王琪芬 范文學 債 權 人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 權 人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 權 人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 權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 權 人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 權 人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權 人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權 人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 權 人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 權 人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 權 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 權 人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權 人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 權 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 權 人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扣除相關財團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9,759,520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 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9,759,520元(包含破管人專戶 結清時之預估利息,如附表備註第4點所示),業據聲請人 陳報於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