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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詠晶

聲請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代理人
吳柏穎
代理人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代理人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權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權人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權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權人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權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權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權人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訴訟代理人
王琪芬
訴訟代理人
范文學
債權人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權人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權人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權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訴訟代理人
魏綺
債權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權人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權人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權人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權人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權人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權人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權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權人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權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權人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扣除相關財團費用後,為新臺幣(下同)9,759,520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9,759,520元(包含破管人專戶結清時之預估利息,如附表備註第4點所示),業據聲請人陳報於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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