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穎、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沈傳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群固企業有限公司、林月萍、釭泊科技有限公司、江德陽、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范進雍、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洪峙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吳柏穎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 權 人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 權 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 權 人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 權 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 權 人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王琪芬 范文學 債 權 人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 權 人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 權 人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 權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 權 人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 權 人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權 人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權 人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 權 人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 權 人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 權 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 權 人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權 人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 權 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 權 人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及第139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已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表分配完畢,惟聲請人於112年1月18日至銀行辦理破產專戶結清手續時,始發現破產專戶內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9,402元(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利息3,431元)可供追加分配,聲請人業已將該筆餘額全數領出並 由聲請人保管中,並就該筆餘額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比例、分配金額及說明均詳如附件之第2次分配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如附件第2次分配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於前次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9,402元(包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時之利息3,431元),業據聲請人陳報於卷,並有破產專戶 之存摺影本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第2次分 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