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代理人
- 吳柏穎
- 代理人
-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 代理人
-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傳芳
- 代理人
- 施中川律師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順
- 債權人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祺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杰
- 債權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債權人
-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萬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璋
- 債權人
-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萍
- 債權人
-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德陽
- 訴訟代理人
- 江德元
- 債權人
-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進雍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傑
- 債權人
-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訴訟代理人
- 董鋕清
- 債權人
-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峙正
- 訴訟代理人
- 胡依帆
- 訴訟代理人
- 王琪芬
- 訴訟代理人
- 范文學
- 債權人
-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長欣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坤
- 債權人
-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昌諭
- 訴訟代理人
- 何思潔
- 債權人
-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宏
- 債權人
-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仲傑
- 訴訟代理人
- 魏綺
- 債權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債權人
-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元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昌
- 債權人
-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黛莉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蓉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債權人
-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強
- 債權人
- 楷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暄文
- 債權人
-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希文
- 債權人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君
- 債權人
-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源
- 債權人
-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武
- 債權人
-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債權人
-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 債權人
-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天祥
- 訴訟代理人
- 康貴智
- 債權人
-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及第13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已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表分配完畢,惟聲請人於112年1月18日至銀行辦理破產專戶結清手續時,始發現破產專戶內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9,402元(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利息3,431元)可供追加分配,聲請人業已將該筆餘額全數領出並由聲請人保管中,並就該筆餘額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比例、分配金額及說明均詳如附件之第2次分配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如附件第2次分配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於前次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9,402元(包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時之利息3,431元),業據聲請人陳報於卷,並有破產專戶之存摺影本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第2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