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穎、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沈傳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群固企業有限公司、林月萍、釭泊科技有限公司、江德陽、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范進雍、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洪峙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吳柏穎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 權 人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 權 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 權 人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 權 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 權 人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王琪芬 范文學 債 權 人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 權 人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 權 人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 權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 權 人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 權 人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權 人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權 人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 權 人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 權 人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 權 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 權 人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權 人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 權 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 權 人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繳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支出證明單、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匯款單影本、分配報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109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宣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破產,並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為監查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第一、二次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確定後,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前述分配表進行分配,將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有匯款單、支出證明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