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關於「借款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 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重訴字第14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 於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