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義宸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代理人
- 陳映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何宣鋐(兼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胡偉恭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廖榮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代理人
-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訓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領款函、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