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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義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陳映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何宣鋐(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胡偉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廖榮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理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領款函、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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