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潘代鼎、郭明鑑、雷仲達、賴昭銑、周添財、黃男州、丁予康、林鴻聯、平川秀一郎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建興、林勵之、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靖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明輝、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趙浩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趙浩雲 代 理 人 許育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需要登記財產之切結書、存摺內外頁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於清算程序中得變賣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 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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