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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調字第783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汪銘欽

聲請人
劉漢麟

上列聲請人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㈡具狀補正確認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或陳昱堯,如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同時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記載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且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表明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處店長陳昱堯,顯無法確認起訴之對象究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陳昱堯。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78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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