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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給付合作股份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南薰蔡欣怡林麗玉

上訴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黃暐瀚即潔緣清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作股份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度竹簡字第1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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