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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珮瑜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周韋呈
代理人
林永發
代理人
股票權利人
即被代位人
林銘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代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206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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