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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田沛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偉間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煥偉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9號民事裁定及鈞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假扣押後迄未提出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為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9號卷)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後,現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1113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歷審裁判列印在卷可佐。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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