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28號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28號、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離婚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116元,該裁定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