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李春來
- 訴訟代理人
- 連郁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暐瀚即潔緣清潔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李重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維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作股份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度竹簡字第1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