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股份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春來、黃暐瀚即潔緣清潔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黃暐瀚即潔緣清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作股份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 度竹簡字第1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