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代理人
- 周韋呈
- 代理人
- 林永發
- 代理人
- 股票權利人
- 即被代位人
- 林銘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代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