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周韋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周韋呈 林永發 股票權利人 即被代位人 林銘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代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