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司他字第5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原告
陳阿勇
被告
彭文富

彭鴻麟

彭鴻源

彭騫玉原名彭美玲

鍾朝殿

姜增賢

姜明洲

姜雅文

姜智友

王國偉

王國祥

尹世瑋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

尹菀萱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

尹世皓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間代位請求分割遺事件(本院110年度訴第483號),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因代位權係以保全債權獲得滿足為目的,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要旨參照)。又關於分割遺產之訴,因遺產分割係就公同共有之遺產全部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對象,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1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要旨參照)。基此,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債務人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遺產所受利益為準。

二、經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納訴訟費用在案。嗣該訴訟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111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判決及112年5月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明無訛。又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以自己名義代位被代位人姜永華提起訴訟,請求就其因繼承而與被告彭文富、彭鴻麟、彭鴻源、彭騫玉原名彭美玲、鍾朝殿、姜增賢、姜明洲、姜雅文、姜智友、王國偉、王國祥、尹世瑋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尹菀萱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尹世皓即尹姜滿妹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准予依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即應依被代位人姜永華按其應繼分比例可受遺產分割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卷附證物後,認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交易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65,697元(計算式:87,243+305,059+16,330+1,564+785+69,529+1,473,289+163,558+99,553+562,778+2,045,689+3,040,320=7,865,697),茲以被代位人姜永華之應繼分比例7分之1計算其可受遺產分割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3,671元(計算式:7,865,697÷7=1,123,671元),故應徵之裁判費為12,187元,則兩造依上開確定裁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彭正妹之遺產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00 697.94 1/4 87,243 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011 606.78 1/4 305,059 3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00 14.2 1/4 16,330 4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00 1.36 1/4 1,564 5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00 6.28 1/4 785 6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00 556.23 1/4 69,529 7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52 6,190.29 1/4 1,473,289 8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00 1,308.46 1/4 163,558 9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00 796.42 1/4 99,553 10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764 638.07 1/2 562,778 1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53 1,542.17 1/2 2,045,689 1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6,000 506.72 1/1 3,040,320 
附表二: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阿勇 1/7 1,741 2 彭文富 1/7 1,741 3 尹世瑋 1/21 580 4 尹菀萱 1/21 580 5 尹世皓 1/21 580 6 彭鴻麟 1/21 580 7 彭鴻源 1/21 580 8 彭鶱玉 1/21 580 9 鍾朝殿 1/7 1,741 10 姜增賢 1/28 435 11 姜明洲 1/28 435 12 姜雅文 1/28 435 13 姜智友 1/28 435 14 王國偉 1/14 872 15 王國祥 1/14 87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司他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