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潘淑幸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謝琍琍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10年3月16日高市社中區字第11030640700號函之否准聲請人列冊低收入戶第一類標準之行政處分,雖經訴願亦經駁回,爰提行政訴訟。而聲請人為智能障礙之獨居老人,唯一女兒亦為貧困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刻又受到相對人違法之行政處分,為使聲請人有錢吃飯被迫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文件予以釋明,後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查詢後,經該會以110年11月4日法扶高字第1100002043號函復表示業經該會決定准予撰狀扶助等情,有該會前揭函文(含附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5至51頁),且聲請人所爭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起訴狀之內容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堪認其聲請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