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日邀同被告李盈潔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0 萬元、6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共計5年,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之計算方式為:⑴50萬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16%(目前年利率為2.5%)計息;⑵200萬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36%(目前年利率 為2.7%)計息。⑶65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355%(目前年利率為2.7%)計息。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或付息時,則依據借據第7條約定,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公司自111年12月3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目前尚積欠本金4,763,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全數一次清償,被告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李盈潔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原告指標利率變動表、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金存款利率表、電腦主檔6紙、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 (以上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9頁)為證,而被告 二人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李盈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01 13,1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2 249,092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3 104,943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4 944,496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5 690,387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6 2,761,550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763,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