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雯心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勁順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該三家公司退保,此部分薪資債權無從執行。另據債權人陳報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丞恮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財產所在地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