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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0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五方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清(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陳瑞清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其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陳瑞清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陳瑞清係設籍於嘉義市,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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