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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告
鄭宇衡

彭子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法律行為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92號裁定意旨參見。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彭子威擔任訴外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現實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超現實公司僅繳付至民國113年8月24日之本金,現積欠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949萬9,984元,詎被告彭子威竟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於被告鄭宇衡名下,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贈與登記之債權、物權行為,又如附表所示土地依原告起訴時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為1,228萬7,881元,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28萬7,8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坐落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461.91 8分之1 940元 1461.91x940x1/8=171,774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4061.99 8分之1 940元 4061.99x940x1/8=477,284 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266 8分之1 940元 1266x940x1/8=148,755 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755.47 8分之1 940元 755.47x940x1/8=88,768 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52833.28 8分之1 940元 52833.28x940x1/8=6,207,910 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75.01 8分之1 3,500元 175.01x3,500x1/8=76,567 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87 8分之1 940元 87x940x1/8=10,223 8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209 8分之1 860元 209x860x1/8=22,468 9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43269.21 8分之1 940元 43269.21x940x1/8=5,084,132 
合計上開編號1至9金額為:171,774+477,284+148,755+88,768+6,207,910+76,567+10,223+22,468+5,084,132=12,28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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