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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卡麥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億耘
被告
傑克魔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諭

廖振華

蔡慶生

蔡琬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80萬元,原告起訴狀固列被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所在地,可知被告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1紙可佐,是被告之主營業所既在臺中市,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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