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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7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樓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犯重利罪嫌,於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651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有關被告乙○○涉犯重利罪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6515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466號、台灣高等法91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附卷可稽。本院87年7月1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係以被告乙○○涉犯重利罪嫌為裁定之理由,該部分之刑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本院即應撤銷87年7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被告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之刑事案件部分雖尚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164號案件,而未終結,惟上開部分並非本院於87年7月16日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事由,且本院認上開部分並不妨礙本件民事事件之審結,故本院自得不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而進行本件民事事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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