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樓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犯重利罪嫌,於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651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有關被告乙○○涉犯重利罪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6515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466號、台灣高等法91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附卷可稽。本院87年7月1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係以被告乙○○涉犯重利罪嫌為裁定之理由,該部分之刑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本院即應撤銷87年7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被告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之刑事案件部分雖尚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164號案件,而未終結,惟上開部分並非本院於87年7月16日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事由,且本院認上開部分並不妨礙本件民事事件之審結,故本院自得不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而進行本件民事事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