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陳炳輝 洪子雲 被 告 傑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烈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