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洪子雲
- 被告
- 傑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甲○○
- 被告
-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呈烈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