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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彭亭燕律師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監 查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及其他財產拍賣變價後,共得新臺幣(下同)6,445,947 元,扣除財團費用232,808 元後,尚餘6,213,139 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彭亭燕律師事務所函文2 件、支票影本3 紙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廷鴻簽立之收據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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