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彭亭燕律師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請人
- 監 查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及其他財產拍賣變價後,共得新臺幣(下同)6,445,947 元,扣除財團費用232,808 元後,尚餘6,213,139 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彭亭燕律師事務所函文2 件、支票影本3 紙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胡廷鴻簽立之收據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