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5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繁雄
- 被告
- 環洋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969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日以94年度補字第414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