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丁○○○○○○○○ 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律師 監 察 人 K○○ 債 權 人 偉亦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鋁揚有限公司 號 債 權 人 富貴企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F○○ 債 權 人 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訴訟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債 權 人 B○○ 債 權 人 辰○○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A○○ 債 權 人 K○○ 債 權 人 宙○○ 債 權 人 天○○ 債 權 人 申○○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宇○○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玄○○ 十六號 債 權 人 黃○○ 債 權 人 C○○ 丙○○ 酉○○ D○○ G○○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J○○○ 訴訟代理人 未○○ 債 權 人 聯邦汽車融資公司 訴訟代理人 午○○ 債 權 人 丑○○○ 債 權 人 冠陞玩具公司 三四之 債 權 人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三弄六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皇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億龍玩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翔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債 權 人 友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楓雲禮品有限公司 八弄三 債 權 人 君祐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宗志興業有限公司 -二號 債 權 人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銓達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H○○ 之一號 債 權 人 正奇玩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立創企業社 債 權 人 家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長暘企業社 債 權 人 俊男體育文具公司 十五號 債 權 人 東大煙火公司 債 權 人 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親親貿易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新小天地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 勝安食品 E○○○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及破產債權人A○○對部分破產債權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有爭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債權人A○○、宙○○、聯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各以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列入分配。 理 由 一、按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 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對於債權人A○○、宙○○、聯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申報之破產債權有異議,自有以裁定解決爭議之必要。 二、經查:上開有異議之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均分別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及借據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本院認為 上開債權人均已提出相當之債權證明文件,應准予列入分配。然而,本院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存在及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如仍有爭議,得另提起訴訟確認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有爭議之債權額,按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所餘財產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1、A○○:債權額新台幣 (下同)322 萬元,證明文件:支票、本票。 2、宙○○:債權額134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3、聯和當舖:債權額86萬元,證明文件:本票、支票、退票理 由單。 4、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40萬元,證明文件:支 票、本票。 5、G○○:債權額:95萬元,證明文件:借據、本票、支票。 6、邱文彬:債權額:85萬元,證明文件: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