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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4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4號

聲請人
丁○○○○○○○○
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律師
破產管理人
監 察 人 K○○
債權人
偉亦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鋁揚有限公司
債權人
債權人
富貴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乙○○○
訴訟代理人
F○○
債權人
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訴訟代理人
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債權人
B○○
債權人
辰○○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A○○
債權人
K○○
債權人
宙○○
債權人
天○○
債權人
申○○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宇○○
債權人
亥○○
債權人
玄○○
債權人
十六號
債權人
黃○○
債權人
C○○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酉○○
債權人
D○○
債權人
G○○
債權人
戌○○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J○○○
訴訟代理人
未○○
債權人
聯邦汽車融資公司
訴訟代理人
午○○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冠陞玩具公司
債權人
三四之
債權人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三弄六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地○○
債權人
皇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億龍玩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翔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債權人
友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債權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楓雲禮品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八弄三
債權人
君祐有限公司
債權人
宗志興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二號
債權人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債權人
銓達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寅○○○
訴訟代理人
H○○
訴訟代理人
之一號
債權人
正奇玩具有限公司
債權人
立創企業社
債權人
家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債權人
長暘企業社
債權人
俊男體育文具公司
債權人
十五號
債權人
東大煙火公司
債權人
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卯○
債權人
親親貿易有限公司
債權人
新小天地有限公司
債權人
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

      勝安食品

      E○○○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及破產債權人A○○對部分破產債權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有爭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債權人A○○、宙○○、聯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各以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列入分配。

理由

一、按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對於債權人A○○、宙○○、聯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申報之破產債權有異議,自有以裁定解決爭議之必要。

二、經查:上開有異議之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均分別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及借據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本院認為上開債權人均已提出相當之債權證明文件,應准予列入分配。然而,本院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存在及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如仍有爭議,得另提起訴訟確認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有爭議之債權額,按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所餘財產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A○○:債權額新台幣 (下同)322 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本票。
2、宙○○:債權額134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3、聯和當舖:債權額86萬元,證明文件:本票、支票、退票理
   由單。
4、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40萬元,證明文件:支
   票、本票。
5、G○○:債權額:95萬元,證明文件:借據、本票、支票。
6、邱文彬:債權額:85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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