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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即被 乙○○

上訴人
弄28號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甲○○
上訴人
巷9弄1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承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