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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新竹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就本件裁判費之繳納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4年度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並於94年6月2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訴訟救助卷宗查閱無訛。據此,原告應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依本院前裁定所命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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