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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被告
環洋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969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日以94年度補字第414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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