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84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公告之基準利率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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