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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84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公告之基準利率到院。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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