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甲○○
(即慶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完結慶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就任為慶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依法向鈞院聲報就任,前因無法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向鈞院聲報,經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82號清算完結展期至98年12月30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五、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4號呈報清算人及98年度司字第82號清算完結展期卷,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9年6月30日完結慶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