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68號及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6,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9,513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97年5月19日) │ ├──────┼───────┼───────────┤ │第一審複丈費│ 4,350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97年7月15日) │ ├──────┼───────┼───────────┤ │第二審裁判費│ 29,269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97年11月18日) │ ├──────┼───────┼───────────┤ │合 計│ 53,132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6,│ │ │ │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4。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814元。 │ │【計算式:(19,513+4,350+29,269)0.26=13,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