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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

侵入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宏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入住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