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志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5條之4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笫1項笫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