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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16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1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心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07.5.29)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16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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