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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⑶:吸食器一個扣案。

三、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七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四、扣案之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梁 堯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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