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八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六九四
九號)及併案(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八號、九十六偵字第四
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子○○雖預見他人收購存摺帳戶將用以財產犯罪,且果用於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財產犯罪之不確定犯意:
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臺中縣沙鹿鎮,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郵局(以下簡稱清水郵局)所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以下簡稱合庫銀行沙鹿分行)所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分別以每本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出賣予不詳姓名年籍自稱「王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及擄鴿勒贖集團,旋該詐欺集團成員及擄鴿勒贖集團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及附表二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
㈡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在臺中市○○路附近,將其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以下簡稱兆豐銀行潭子分行)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以下簡稱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每本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出賣予詐欺集團成員,旋該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詐欺犯行。
二、證據:
㈠被告子○○之自白。
㈡清水郵局、合庫銀行沙鹿分行、兆豐銀行潭子分行、華南銀行清水分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㈢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渠等匯款證明。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㈠附表一、二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幫助恐嚇取財罪,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㈡附表三、四之犯行,係犯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㈠一次交付清水郵局及合庫銀行沙鹿分行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犯罪事實㈠之幫助恐嚇取財及犯罪事實㈡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且為幫助犯,均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前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二月,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施用詐術方式│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號│ │ │ │ │ │ │ ├─┼─────┼───┼──────┼────┼─────┼───────┤ │一│95年10月11│乙○○│以網路聯絡何│95年10月│1萬1000元 │清水郵局帳戶 │ │ │日 │ │亦寒,向其詐│19日14時│ │ │ │ │ │ │稱:可協助代│10分 │ │ │ │ │ │ │乙○○申請貸│ │ │ │ │ │ │ │款,然需匯款│ │ │ │ │ │ │ │繳納信用保險│ │ │ │ │ │ │ │費云云 │ │ │ │ ├─┼─────┼───┼──────┼────┼─────┼───────┤ │二│95年10月11│丁○○│以網路信件聯│95年10月│⑴5萬6千元│上開郵局帳戶 │ │ │日 │ │絡丁○○:可│18日、19│⑵3萬元 │ │ │ │ │ │幫助貸款,但│日各一次│⑶3萬元 │ │ │ │ │ │須繳交信用評│,同年月│⑷3萬元 │ │ │ │ │ │估費、強制公│20日二次│ │ │ │ │ │ │文費、抵押設│ │ │ │ │ │ │ │定費、印花稅│ │ │ │ │ │ │ │、手續費云云│ │ │ │ ├─┼─────┼───┼──────┼────┼─────┼───────┤ │三│95年10月18│庚○○│以網路信件聯│95年10月│3萬6千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日 │ │絡庚○○:可│18日 │ │ │ │ │ │ │幫助貸款,但│ │ │ │ │ │ │ │須繳交手續費│ │ │ │ │ │ │ │、法院押保金│ │ │ │ │ │ │ │、信用保險費│ │ │ │ │ │ │ │云云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95年10月16│癸○○│以電話聯絡蔡│95年10月│2萬58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日 │ │佩璇,向其詐│20日 │ │ │ │ │ │ │稱:可代辦企│ │ │ │ │ │ │ │業貸款,然需│ │ │ │ │ │ │ │繳納保證金云│ │ │ │ │ │ │ │云 │ │ │ │ ├─┼─────┼───┼──────┼────┼─────┼───────┤ │五│95年10月16│己○○│以電話簡訊向│95年10月│1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日 │ │己○○詐稱:│20日14時│ │ │ │ │ │ │可代辦低利貸│27分 │ │ │ │ │ │ │款,應先繳納│ │ │ │ │ │ │ │管理費、公文│ │ │ │ │ │ │ │費等云云 │ │ │ │ └─┴─────┴───┴──────┴────┴─────┴───────┘ 附表二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 恐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號│ │ │ │ │ │ │ ├─┼─────┼───┼──────┼────┼─────┼───────┤ │一│95年9月26 │寅○○│擄鴿勒贖集團│95年9月 │ 2500元 │合庫銀行沙鹿分│ │ │日 │ │於屏東林邊竊│26日 │ │行帳戶 │ │ │ │ │取被害人所有│ │ │ │ │ │ │ │賽鴿,而恐嚇│ │ │ │ │ │ │ │被害人若不匯│ │ │ │ │ │ │ │款將對該賽鴿│ │ │ │ │ │ │ │不利 │ │ │ │ ├─┼─────┼───┼──────┼────┼─────┼───────┤ │二│95年9月26 │壬○○│擄鴿勒贖集團│95年9月 │ 2000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 │ │日 │ │於高雄港外海│26日 │ │戶 │ │ │ │ │竊取被害人所│ │ │ │ │ │ │ │有賽鴿,而恐│ │ │ │ │ │ │ │嚇被害人若不│ │ │ │ │ │ │ │匯款將對該賽│ │ │ │ │ │ │ │鴿不利 │ │ │ │ ├─┼─────┼───┼──────┼────┼─────┼───────┤ │三│95年9月28 │辛○○│擄鴿勒贖集團│95年9月 │ 9000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 │ │日 │ │於屏東海域竊│29日 │ │戶 │ │ │ │ │取被害人所有│ │ │ │ │ │ │ │賽鴿,而恐嚇│ │ │ │ │ │ │ │被害人若不匯│ │ │ │ │ │ │ │款將對該賽鴿│ │ │ │ │ │ │ │不利 │ │ │ │ ├─┼─────┼───┼──────┼────┼─────┼───────┤ │四│95年10月4 │丙○○│擄鴿勒贖集團│95年10月│ 2520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 │ │日 │ │於高雄港外海│4日 │ │戶 │ │ │ │ │竊取被害人所│ │ │ │ │ │ │ │有賽鴿,而恐│ │ │ │ │ │ │ │嚇被害人若不│ │ │ │ │ │ │ │匯款將對該賽│ │ │ │ │ │ │ │鴿不利 │ │ │ │ ├─┼─────┼───┼──────┼────┼─────┼───────┤ │五│95年10月4 │丑○○│擄鴿勒贖集團│95年10月│ 2050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 │ │日 │ │於高雄港外海│4日 │ │戶 │ │ │ │ │竊取被害人所│ │ │ │ │ │ │ │有賽鴿,而恐│ │ │ │ │ │ │ │嚇被害人若不│ │ │ │ │ │ │ │匯款將對該賽│ │ │ │ │ │ │ │鴿不利 │ │ │ │ └─┴─────┴───┴──────┴────┴─────┴───────┘ 附表三: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施用詐術方式│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號│ │ │ │ │ │ │ ├─┼─────┼───┼──────┼────┼─────┼───────┤ │一│95年10月24│甲○○│以電話聯絡王│95年10月│ 3萬元 │兆豐潭子分行帳│ │ │日 │ │怡欽向其詐稱│24日12時│ │戶 │ │ │ │ │:伊為其友人│ │ │ │ │ │ │ │孫大哥,亟需│ │ │ │ │ │ │ │現金周轉云云│ │ │ │ └─┴─────┴───┴──────┴────┴─────┴───────┘ 附表四: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施用詐術方式│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號│ │ │ │ │ │ │ ├─┼─────┼───┼──────┼────┼─────┼───────┤ │一│95年10月18│戊○○│以電話聯絡高│95年10月│先後匯款3 │華南銀行清水分│ │ │日 │ │明德向其詐稱│18日 │萬元、2萬 │行 │ │ │ │ │:伊為其友人│ │元,共計5 │ │ │ │ │ │小程,亟需現│ │萬元 │ │ │ │ │ │金周轉云云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