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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伍玖捌肆公克)、MDA(驗餘淨重零點伍肆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2、3行「mdma6顆(驗後淨重1.3572公克)」更正為「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餘淨重0.5451公克)」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餘淨重0.5451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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