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伍玖捌肆公克)、MDA(驗餘淨重零點伍肆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2、3行「mdma6顆(驗後淨重1.3572公克)」更正為「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餘淨重0.5451公克)」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MDMA(驗餘淨重0.5984公克)、MDA(驗餘淨重0.5451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