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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玉聰鄭舜元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玥樺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被告
鍾佳燕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98年度偵字第146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癸○○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寅○○(綽號賽門)、乙○○(綽號BOSS、頭仔、LA NEW)、李明賢(綽號小寶、詹姆士,上3 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8 號判刑確定)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腳」成年男子及自稱「顧崇傑(音譯)」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8年3 月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顧崇傑」在臺中市○○路0 段○○○巷0000號7 樓內,建置電話機、電腦、IP分享器、強波器、Gateway 匣道器及無線訊號放大器等設備作為電信詐騙機房,並由「長腳」擔任大陸地區負責人,寅○○擔任臺灣地區負責人,李明賢負責現場管理,並與乙○○先後招攬有犯意聯絡之丙○○、庚○○(上2 人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47號判刑確定)、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7 號判刑確定)、癸○○(綽號小A 、蜜兒,參與期間至3 月底)、午○○(綽號倫倫)、未○○、卯○○、壬○○(上3 人經本院通緝,另行審結)、劉嘉峰、丁○○、丑○○、張雅媚(改名張彩琳)、何韋翰、陳欣儀、徐進偉、張家綸、己○○(改名戊○○)、徐珊珊(改名徐蘋希)、林栢申(上11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98年度偵字第146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加入該集團,分別擔任車手、招募成員、收購人頭帳戶及假冒「電信公司客服人員」、「警察」、「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富邦購物台客服人員」、「東森購物台客服人員」、「色情應召站人員」等身分,先以電腦隨機選取撥打之電話號碼,向接電話之臺灣民眾或大陸民眾謊稱對方積欠電話費、或購物帳號設定錯誤等理由,如對方有所回應,再將電話轉接至冒充「警察」、「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卡務中心人員」之二、三線員工,各詐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交付款項(辛○○受騙金額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再由擔任車手者領出詐騙所得金額,所詐得之金額,由車手扣取1.5%為報酬,「客服人員」、「警員」、「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分別領取5%、7%、8%為報酬,其餘由乙○○、寅○○、李明賢、「長腳」及「顧崇傑」等均分(各次詐騙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之被告癸○○、午○○犯罪之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被告2 人本件犯行之待證事實有關,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癸○○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辯稱:伊僅加入詐欺集團上線1 天,但未詐騙成功,因覺不適合故離去機房,應屬未遂云云;被告午○○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辯稱:伊知道男友丙○○在經營詐欺集團,但伊並未參與云云。然查:

㈠寅○○、乙○○、李明賢等人與「長腳」及「顧崇傑」於98年3 月初共同合組詐欺集團,由「顧崇傑」在臺中市○○區○○路0 段○○○巷0 ○00號7 樓內,建置前揭電腦、網路等設備作為電信詐騙機房,「長腳」擔任大陸地區負責人、寅○○擔任臺灣地區負責人,李明賢擔任現場管理,乙○○與李明賢均有招攬人員進入該集團工作,該集團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辰○○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詳情見附表一所示),嗣為警查獲後,寅○○、乙○○、李明賢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18 號判刑確定,另有詐騙集團成員張雅媚、何韋翰、陳欣儀、徐進偉、徐珊珊、林柏申、己○○、丑○○、劉嘉峰等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被告2 人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第59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癸○○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癸○○於警詢供稱:伊綽號蜜兒,於97年11月份開始至98年4 月份參與詐騙集團(見警卷一第95頁);於偵訊具結證稱:伊於97年11月份開始至98年3 月底參與詐騙集團,地點在臺中市西屯區,詳細地點不清楚(見98偵14692 卷二第109 至110 頁);於本院供稱:伊綽號小A ,持用門號0000000000,伊有在詐欺機房上線1 天(本院卷第26頁反面)。觀以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內容(見98偵14692 卷一第72至78頁),其中於98年2 月20日談及背草稿(按即背詐騙稿),同年3 月18日談及介紹講詐騙電話人員,介紹1 個有(下同)1 萬元代價,同年3 月19日談及索取人頭帳戶,並匯款代價2 千元,同年3 月30日談及賣簿子(按即帳戶)一定會被法院傳喚,但會教導在法院應如何說一事(詳見附表三㈠所示);證人己○○、丑○○均證述被告癸○○亦曾在詐欺機房接聽電話(見98少年偵69卷一第22、24、148 頁);顯見被告癸○○確曾為接電話、招募成員及人頭帳戶等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事,並具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96年臺上字第288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癸○○縱若僅上線1 天或數天,而個人未詐騙成功,然其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時間,確有參與並分擔接電話、招募成員及人頭帳戶之事,應就其他共犯之既遂犯罪,負共同正犯責任,其所辯未遂云云,自不足採。

㈢被告午○○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午○○於警詢供稱:伊約於98年4 月初開始,幫丙○○之詐騙集團招募接聽詐騙電話之人及人頭帳戶,但沒有成功。伊於98年5 月23日9 時5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問維妮是否參加要加入丙○○的詐欺集團接聽詐騙電話,也有叫維妮去問友人小可是否要加入。同日20時4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伊要胞弟鍾騏任幫忙問有無朋友想加入丙○○之詐欺集團接聽詐騙電話。「冰箱」是指人頭帳戶(見98偵14692 卷二第56反面至61頁);於偵訊供稱:伊是透過丙○○介紹進入公司,工作內容是幫忙找人頭領錢及提供帳戶,但沒有成功(見98偵14692 卷二第107 至108 頁);核與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具結證稱:丙○○有叫綽號「倫倫」(即午○○)負責「生產人員」,她沒有接聽電話,「生產人員」指找人來詐騙集團上班(見98偵14692 卷一第217 頁、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相符,復有附表三㈡編號3 至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98偵14692卷二第68至75之1 頁),可見被告午○○確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分擔招募成員、人頭帳戶之事。再附表三㈡編號1 、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乃被告午○○與丙○○之對話,經其供述在卷(見98偵14692 卷二第58頁反面),被告午○○於98年2 月間與丙○○談及「我是說電話的喔,不是跟你生產的喔」,丙○○並談及要被告午○○、癸○○分擔租賃詐欺機房及申請網路線之事,足認被告午○○自本件詐欺機房成立之初即參與,是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內,被告午○○確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供稱自98年4 月初始有前揭分工行為,自非可採。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被告午○○既參與本件詐欺集團,而有前揭分工行為,自應就其他共犯之既遂犯罪,負共同正犯責任。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午○○並無參與詐騙集團,也沒有介紹別人加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至36頁),然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衡以渠等為男女朋友,不免有迴護之情,此部分證詞不足為採。被告午○○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與卷內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2 人確曾參與本件詐欺集團,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午○○就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2 人前揭所辯,乃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756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2 人就所犯部分,依其參與時間互相與前揭寅○○等於當時參與本案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部分,雖有數個匯款舉動,但係在密接時間為之,基於同一詐騙事由,復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部分,因被害人為不詳姓名之大陸人士,無從證明該部分之被害人非屬同一人而論以數罪,故為有利被告午○○之認定,該部分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午○○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 罪間、被告癸○○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4 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午○○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沙簡字第7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11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癸○○、午○○正值青壯之年,然不知守法,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顯見被告2 人惡性非輕,並考量渠等參與分工之程度、時間長短、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犯後態度、被害人受騙金額多寡及被告2 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癸○○部分見編號1 至4 、被告午○○部分見編號1 至5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且就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修正公布,然被告2 人所處之刑與修正之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不符,是無庸再予論述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㈢按刑法第38條第3 項係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 號判決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屬共犯李明賢或其他共犯所有,供為犯本案詐欺取財各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共犯李明賢等人於前案供述在卷,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癸○○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被告午○○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之主刑項下諭知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參與寅○○為首之前揭詐欺集團,期間至98年5 月,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因認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5 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癸○○涉犯附表一編號5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癸○○之供述、㈡證人午○○、己○○、丙○○、寅○○、丑○○之證述、㈢卷內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依據(見起訴書第3 頁所載)。訊據被告癸○○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5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僅加入詐欺集團上線1 天,但未詐騙成功,因覺不適合故離去機房等語。經查:被告癸○○曾在詐欺機房接聽電話,僅數日即離開機房,業經證人丑○○於偵訊證述:癸○○也有負責接電話(見98少年偵69卷一第148 頁)、證人己○○於偵訊證述:癸○○是LA NEW帶的人,與伊一起在98年3 月中進去的,也是第一線接電話,但她後來說不要做了,一個星期就走了(見98少年偵69卷一第22、24頁)、癸○○好像在公司2 、3 天就離開了,她也是接電話的(見98少年偵69卷一第107頁)、證人寅○○於本院證述:癸○○去機房沒有幾天就走了(見本院卷一第112 頁)、證人丙○○於本院證稱:癸○○有幫忙租房子,後來上打詐欺電話的課程一陣子就走了(見本院卷二第34頁反面)、證人午○○於偵訊證稱:丙○○要癸○○幫忙租房子、參加詐騙集團、打詐騙電話,但癸○○作一星期後就沒做了等語(見98偵14692 卷二第107 至108 頁)明確且相符一致,應認屬實。佐以附表三㈠編號3 所示譯文,被告癸○○於98年3 月8 日提及過幾天就上線,而證人己○○復稱癸○○與其於98年3 月中一起進入機房,然僅數日即離去,可見被告癸○○離去詐欺機房之時間至遲應在3 月底前。再依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復無被告癸○○於98年4 、5 月仍有前揭分擔招募成員、人頭帳戶之情事。是以,癸○○於3 月底後,應無接聽電話之分工行為,而是否仍有繼續分擔招募成員、人頭帳戶之事,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不能為不利於被告癸○○之認定。從而,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難認被告癸○○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前揭判例意旨,自應就此為被告癸○○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匯款│詐騙事由│金  額│匯款帳戶│證據名稱                      │主文            │
│號│      │時間│        │      │        │                              │                │
├─┼───┼──┼────┼───┼────┼───────────────┼────────┤
│①│辰○○│98年│佯稱富邦│新臺幣│馮思育所│1.辰○○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癸○○共同犯詐欺│
│  │      │3月 │購物台購│96萬元│設臺灣土│  第169 至171 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16日│物收貨時│      │地銀行竹│2.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誤簽帳單│      │東分行帳│  受款人馮思育、96萬元)(見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為分期付│      │號:0170│  卷一第182 頁)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款      │      │8201號帳│3.渣打銀行聯行往來明細表收執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        │      │戶      │  (受款人簡誌恆、14萬元)(見│沒收。          │
│  │      │    │        │      │        │  警卷一第182頁)             │午○○共同犯詐欺│
│  │      │    │        │      │        │4.馮思育所設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行98年3 月30日竹東存字第0980│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  000108號函及檢附之客戶往來明│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細查詢、客戶印鑑卡(見本院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第33至37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      │        │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之物沒收。    │
│  │      │    │        │      │        │  中正簡易分行98年4 月2 日渣打│                │
│  │      │    │        ├───┼────┤  商銀中正字第00000000號函及檢│                │
│  │      │    │        │新臺幣│簡誌恆所│  附之簡誌恆帳號第000000000000│                │
│  │      │    │        │14萬元│設渣打銀│  50號帳戶開戶資料、活期性存款│                │
│  │      │    │        │      │行中正簡│  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                │
│  │      │    │        │      │易分行帳│  至39頁)                    │                │
│  │      │    │        │      │號:0082│6.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    │        │      │116150號│  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第204 │                │
│  │      │    │        │      │帳戶    │  頁)                        │                │
├─┼───┼──┼────┼───┼────┼───────────────┼────────┤
│②│子○○│98年│先佯稱帳│新臺幣│周育慶所│1.子○○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癸○○共同犯詐欺│
│  │      │3月 │戶金額是│50萬元│設新竹郵│  第188至190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18日│否委人代│      │局帳號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警卷一第│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領,再假│      │00000000│  195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冒警察、│      │號帳戶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檢察官詐│      │        │  98年4 月6 日板營字第00000000│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財,使陳│      │        │  90號函附周育慶帳號第00000000│沒收。          │
│  │      │    │梅秀陷於│      │        │  914917號帳戶之交易資料、客戶│午○○共同犯詐欺│
│  │      │    │錯誤    │      │        │  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至40頁反面)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4.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第204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③│辛○○│98年│網路上假│新臺幣│趙柏毅所│1.辛○○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癸○○共同犯詐欺│
│  │(張允│3月 │冒援交詐│95萬元│設安泰商│  第202至203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昌此部│26日│財,使張│(起訴│銀嘉義分│2.辛○○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活期│刑伍月,如易科罰│
│  │分受騙│    │允昌陷於│書漏載│行帳號02│  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金,以新臺幣壹仟│
│  │金額原│    │錯誤    │)    │00000000│  見本院卷第41頁)            │元折算壹日。扣案│
│  │起訴書│    │        │      │號帳戶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延平簡易型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記載有│    │        ├───┼────┤  行98年4 月3 日渣打銀行延平字│沒收。          │
│  │誤,業│    │        │新臺幣│貝曼君所│  第32-1號函附之貝曼君帳號第00│午○○共同犯詐欺│
│  │經檢察│    │        │105萬 │設渣打銀│  00000000000 號印鑑卡、活期性│取財罪,累犯,處│
│  │官當庭│    │        │元    │行延平簡│  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有期徒刑陸月,如│
│  │更正)│    │        ├───┤易分行帳│  42至43 頁)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新臺幣│號009209│4.安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0 年6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1萬元│7874號帳│  月23日安嘉發字第0000000 號函│。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起訴│戶      │  附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示之物沒收。    │
│  │      │    │        │書漏載│        │  號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趙柏毅之│                │
│  │      │    │        │)    │        │  安泰商銀嘉義分行帳戶存款當期│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08 至│                │
│  │      │98年│        │新臺幣│        │  209頁反面)                 │                │
│  │      │3月 │        │95萬71│        │5.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27日│        │20元(│        │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二第87頁)│                │
│  │      │    │        │起訴書│        │                              │                │
│  │      │    │        │漏載)│        │                              │                │
├─┼───┼──┼────┼───┼────┼───────────────┼────────┤
│④│巳○○│98年│佯稱東森│新臺幣│陳雪華所│1.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癸○○共同犯詐欺│
│  │      │3月 │購物台購│85萬元│設渣打銀│  第216至217頁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30日│物誤設為│      │行湖口分│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一│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原│分期付款│      │行帳號01│  第221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誤載│,使謝秀│      │0000000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折算壹日。扣案│
│  │      │為29│媚陷於錯│      │號帳戶  │  湖口分行98年4 月21日渣打商銀│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日)│誤      │      │        │  湖口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陳雪│沒收。          │
│  │      │    │        │      │        │  華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午○○共同犯詐欺│
│  │      │    │        │      │        │  之印鑑卡、對帳單(見本院卷第│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45至46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4.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二第90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 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⑤│真實姓│98年│不詳    │人民幣│不詳    │1.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午○○共同犯詐欺│
│  │名不詳│4月1│        │1萬1千│        │  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二第168 │取財罪,累犯,處│
│  │之大陸│日  │        │元    │        │  之1頁、第170之1頁)         │有期徒刑陸月,如│
│  │人士  ├──┤        ├───┤        │2.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科罰金,以新臺│
│  │      │98年│        │人民幣│        │  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二第96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月8│        │30餘萬│        │  )                          │。扣案如附表二所│
│  │      │日  │        │元    │        │3.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示之物沒收。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二第197 │                │
│  │      │98年│        │人民幣│        │  之1頁)                     │                │
│  │      │4月 │        │12萬元│        │4.何韋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17日│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98偵14692 卷│                │
│  │      ├──┤        ├───┤        │  二第127 頁)                │                │
│  │      │98年│        │人民幣│        │                              │                │
│  │      │4月 │        │184萬 │        │                              │                │
│  │      │27日│        │5802元│        │                              │                │
│  │      ├──┤        ├───┤        │                              │                │
│  │      │98年│        │人民幣│        │                              │                │
│  │      │5月 │        │15萬元│        │                              │                │
│  │      │20日│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查獲持有人    │
├──┼──────────┼───┼───────┤
│ 1 │電話機              │41臺  │李明賢        │
├──┼──────────┼───┼───────┤
│ 2 │電腦(計算機)      │ 7臺  │李明賢        │
├──┼──────────┼───┼───────┤
│ 3 │監視鏡頭            │ 2臺  │李明賢        │
├──┼──────────┼───┼───────┤
│ 4 │監視器主機          │ 2臺  │李明賢        │
├──┼──────────┼───┼───────┤
│ 5 │耳機                │ 6只  │李明賢        │
├──┼──────────┼───┼───────┤
│ 6 │無線IP分享器        │ 2臺  │李明賢        │
├──┼──────────┼───┼───────┤
│ 7 │IP分享器            │ 3臺  │李明賢        │
├──┼──────────┼───┼───────┤
│ 8 │強波器主機          │ 2臺  │李明賢        │
├──┼──────────┼───┼───────┤
│ 9 │GateWay匣道器       │ 1臺  │李明賢        │
├──┼──────────┼───┼───────┤
│10│無線訊號放大器      │ 1臺  │李明賢        │
├──┼──────────┼───┼───────┤
│11│無線網路卡          │ 1個  │李明賢        │
├──┼──────────┼───┼───────┤
│12│戶外強波器          │ 2臺  │李明賢        │
├──┼──────────┼───┼───────┤
│13│碎紙機              │ 2臺  │李明賢        │
├──┼──────────┼───┼───────┤
│14│複合式印表機        │ 1臺  │李明賢        │
├──┼──────────┼───┼───────┤
│15│行動電話(附SIM卡) │ 4支  │李明賢、徐珊珊│
├──┼──────────┼───┼───────┤
│16│SIM卡               │ 6張  │李明賢、徐珊珊│
├──┼──────────┼───┼───────┤
│17│3G電話卡            │ 2張  │李明賢、徐珊珊│
├──┼──────────┼───┼───────┤
│18│行動電話(空機)    │13支  │李明賢、徐珊珊│
├──┼──────────┼───┼───────┤
│19│資金出入表          │14張  │李明賢、徐珊珊│
├──┼──────────┼───┼───────┤
│20│SKYPE網路電話       │ 1支  │李明賢、徐珊珊│
├──┼──────────┼───┼───────┤
│21│隨身碟              │ 1支  │李明賢、徐珊珊│
├──┼──────────┼───┼───────┤
│22│電腦主機            │ 2臺  │李明賢、徐珊珊│
├──┼──────────┼───┼───────┤
│23│3G網卡(含SIM卡)   │ 3組  │李明賢、徐珊珊│
├──┼──────────┼───┼───────┤
│24│行動電話            │ 5支  │乙○○        │
├──┼──────────┼───┼───────┤
│25│行動電話            │11支  │寅○○        │
├──┼──────────┼───┼───────┤
│26│網路電話撥號器      │ 2支  │寅○○        │
├──┼──────────┼───┼───────┤
│27│詐騙電話交戰稿      │ 5張  │徐進偉        │
├──┼──────────┼───┼───────┤
│28│網路銀行密碼        │ 1張  │徐進偉        │
├──┼──────────┼───┼───────┤
│29│NOKIA 牌行動電話(含│ 1支  │甲○○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    │95號SIM卡1張)      │      │              │
├──┼──────────┼───┼───────┤
│30│NOKIA 牌行動電話(含│ 1支  │甲○○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    │84號SIM 卡1張)     │      │              │
└──┴──────────┴───┴───────┘
附表三:
㈠癸○○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監察號碼(A │非監察號碼(│ 通話日期   │ 譯文主要內容           │
│    │)          │B)         │            │                        │
├──┼──────┼──────┼──────┼────────────┤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2 月20日│A :我剛有跟寶哥聯絡,他│
│    │癸○○      │午○○      │18時42分12秒│    說先延後。          │
│    │            │            │            │B :啊你那邊有缺人嗎?  │
│    │            │            │            │A :有啊,接電話啊,你要│
│    │            │            │            │    嗎?                │
│    │            │            │            │B :有錢賺好啊。阿薪水多│
│    │            │            │            │    少?                │
│    │            │            │            │A :要接電話的話你要學,│
│    │            │            │            │    阿不過沒底薪的,接成│
│    │            │            │            │    了只有趴數。        │
│    │            │            │            │B :阿幾趴。            │
│    │            │            │            │A :我今天要過去根老闆說│
│    │            │            │            │B :那我的跟你一樣嗎……│
├──┼──────┼──────┼──────┼────────────┤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2 月20日│B :你在哪?            │
│    │癸○○      │午○○      │20時03分01秒│A :中科啊。            │
│    │            │            │            │B :新家喔,跟誰啊?    │
│    │            │            │            │A :大摳,Boss還有阿萬啊│
│    │            │            │            │B :在背草稿了喔。      │
│    │            │            │            │A :還沒啦。            │
├──┼──────┼──────┼──────┼────────────┤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8 日│B :還要上課喔?        │
│    │癸○○      │            │22時26分07秒│A :對啊,再上幾天啊。  │
│    │            │            │            │B :阿還要幾天?        │
│    │            │            │            │A :不知道啊,過幾天就可│
│    │            │            │            │    以上線了啊。        │
│    │            │            │            │B :阿幾天啊。          │
│    │            │            │            │A :我不知道啊,等線路好│
│    │            │            │            │    啊。……            │
├──┼──────┼──────┼──────┼────────────┤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18日│B :那個你要自己說啦,你│
│    │癸○○      │            │23時49分47秒│    叫那個跑一趟啦,阿我│
│    │            │            │            │    把要的人都約來。    │
│    │            │            │            │A :現在我老闆要交代給我│
│    │            │            │            │    下去講,不要給大摳的│
│    │            │            │            │    說了,阿你要我下去說│
│    │            │            │            │    嗎?                │
│    │            │            │            │B :對啊。              │
│    │            │            │            │A :那我找個時間下去。  │
│    │            │            │            │B :對啊,你來的時候我再│
│    │            │            │            │    跟你說怎麼說,讓人家│
│    │            │            │            │    了解是正面的。…    │
│    │            │            │            │A :阿就是介紹一個1 萬啊│
│    │            │            │            │    。                  │
│    │            │            │            │B :還是要下來說啦,阿不│
│    │            │            │            │    然如果有家庭的怎麼辦│
│    │            │            │            │    ?                  │
│    │            │            │            │A :沒有啦,就只有說電話│
│    │            │            │            │    而已啊。            │
├──┼──────┼──────┼──────┼────────────┤
│5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19日│B :上次你說本子要那個,│
│    │癸○○      │            │8時35分31秒 │    有嗎?              │
│    │            │            │            │A :最近有開始要用的時候│
│    │            │            │            │    ,我在打電話給你,你│
│    │            │            │            │    先帳號給我,等一下我│
│    │            │            │            │    先匯2000給你。      │
├──┼──────┼──────┼──────┼────────────┤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19日│代號008-帳號0000000000  │
│    │癸○○      │            │8時42分21秒 │87                      │
├──┼──────┼──────┼──────┼────────────┤
│7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30日│A :你過去的時候你就裝很│
│    │癸○○      │            │8時33分02秒 │    可憐,說你是過去應徵│
│    │            │            │            │    的,阿是被諞的。    │
│    │            │            │            │B :我怕他認為我是主謀。│
│    │            │            │            │A :不會啦,…. 你用這支│
│    │            │            │            │    電話打給他們嗎?    │
│    │            │            │            │B :我有打,不過應該是傳│
│    │            │            │            │    真機的電話,沒人接…│
│    │            │            │            │    阿他有留它的名字。  │
│    │            │            │            │A :你就說你過去試要賺錢│
│    │            │            │            │    ,阿關出來以後就都找│
│    │            │            │            │    不到人了…………    │
├──┼──────┼──────┼──────┼────────────┤
│8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3 月30日│B :啊你說那要有人跟簿子│
│    │癸○○      │            │18時57分42秒│    喔。                │
│    │            │            │            │A :我跟你說啦,他們之前│
│    │            │            │            │    做也是這樣子啦,阿到│
│    │            │            │            │    時後一定會被法院傳啦│
│    │            │            │            │    ,不過他們會教你們怎│
│    │            │            │            │    麼說,之前也有人是這│
│    │            │            │            │    樣啊,阿都沒事啊,他│
│    │            │            │            │    們會教你啊,阿不然他│
│    │            │            │            │    們如果賣簿子也是會被│
│    │            │            │            │    法院傳啊,而且這樣賺│
│    │            │            │            │    比較多啊。如果有意思│
│    │            │            │            │    你帶他上來,他們跟他│
│    │            │            │            │    說有意願才做啊,不勉│
│    │            │            │            │    強啊。              │
│    │            │            │            │B :阿住的地方有嗎?    │
│    │            │            │            │A :有啊。              │
│    │            │            │            │B :要幾個?            │
│    │            │            │            │A :你看啊,如果有要賣冰│
│    │            │            │            │    箱的也是要本人啊。  │
│    │            │            │            │B :阿冰箱多少?        │
│    │            │            │            │A :現在沒有要收冰箱啦,│
│    │            │            │            │    要連本人,阿如果本人│
│    │            │            │            │    有2 喀以上的冰箱更好│
│    │            │            │            │    啊。啊你的部分會另外│
│    │            │            │            │    算給你啦。          │
│    │            │            │            │B :啊你現在開始了嗎?  │
│    │            │            │            │A :我現在沒有負責那個部│
│    │            │            │            │    分啊。啊你那邊有幾個│
│    │            │            │            │    人。                │
│    │            │            │            │B :要問啊,要半哄半騙啊│
│    │            │            │            │    。啊我的部分呢?    │
│    │            │            │            │A :我會再幫你問啊。..  │
│    │            │            │            │    ..電話中不要說了啦。│
└──┴──────┴──────┴──────┴────────────┘
㈡午○○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監察號碼(A │非監察號碼(│ 通話日期   │ 譯文主要內容           │
│    │)          │B)         │            │                        │
├──┼──────┼──────┼──────┼────────────┤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2月18日 │B :你幫我打給蜜兒,我要│
│    │午○○      │丙○○      │11時23分58秒│    租房子。            │
│    │            │            │            │A :去哪租?            │
│    │            │            │            │B :東海吧。            │
│    │            │            │            │A :公司的還是?        │
│    │            │            │            │B :公司宿舍吧,我怎麼知│
│    │            │            │            │    道他們。...         │
├──┼──────┼──────┼──────┼────────────┤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2月18日 │B :房子還蠻高級的叫新貴│
│    │午○○      │丙○○      │12時40分26秒│    特區(中科大未來--新│
│    │            │            │            │    貴特區....臺中市西屯│
│    │            │            │            │    區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
│    │            │            │            │    路)..跟昨天看的那一│
│    │            │            │            │    棟差不多…          │
│    │            │            │            │A :阿公司的還是我們要住│
│    │            │            │            │    的。                │
│    │            │            │            │B :我們要住的。都可以啊│
│    │            │            │            │    。                  │
│    │            │            │            │A :幾房。              │
│    │            │            │            │B :3 房…小寶他們看到的│
│    │            │            │            │    ,小寶就住在我們附近│
│    │            │            │            │    …回來做這邊就好…要│
│    │            │            │            │    開下去了…..說電話總│
│    │            │            │            │    比你面對客戶還好吧。│
│    │            │            │            │A :我試說電話的喔,不是│
│    │            │            │            │    跟你生產的喔。      │
│    │            │            │            │B :老闆要我們一個管在這│
│    │            │            │            │    邊…我生產比較強…說│
│    │            │            │            │    電話台灣國語又不行…│
│    │            │            │            │    如果你要回來..你就接│
│    │            │            │            │    電話,我生產然後下班│
│    │            │            │            │    就回那邊…小寶錢都準│
│    │            │            │            │    備好了…今天一定要租│
│    │            │            │            │    ,還要申請網路線…牛│
│    │            │            │            │    老闆又去找老闆..租金│
│    │            │            │            │    小寶他們會出…你可以│
│    │            │            │            │    租的話你租…蜜兒請網│
│    │            │            │            │    路線啊....他們管理很│
│    │            │            │            │    嚴格...5點就不讓人家│
│    │            │            │            │    租子或看房子了啊。  │
├──┼──────┼──────┼──────┼────────────┤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5 月23日│A :這麼好的底薪3 萬,還│
│    │午○○      │綽號「維妮」│9時57分24秒 │    包吃包住。妳沒要來嗎│
│    │            │            │            │    ?                  │
│    │            │            │            │B :妳也在做嗎?        │
│    │            │            │            │A :對啊...。           │
├──┼──────┼──────┼──────┼────────────┤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5 月23日│A :你問的怎樣?        │
│    │午○○      │綽號「維妮」│18時58分28秒│B :小可說他要6 月耶。  │
│    │            │            │            │    ... 阿還有我男朋友。│
│    │            │            │            │    阿那個是怎樣的?    │
│    │            │            │            │A :就說電話啊,很輕鬆啊│
│    │            │            │            │    ,阿老闆要先看到人跟│
│    │            │            │            │    他們說話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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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5 月23日│A :.....小可呢?       │
│    │午○○      │綽號「維妮」│20時27分28秒│B :就我跟你說的那樣啊。│
│    │            │            │            │A :小可他朋友不是很多嗎│
│    │            │            │            │    ?                  │
│    │            │            │            │B :要看說話啊。        │
│    │            │            │            │A :啊你男友要做喔。    │
│    │            │            │            │B :對啊,不過是哪一種的│
│    │            │            │            │    。                  │
│    │            │            │            │A :電話中不方便說,就不│
│    │            │            │            │    是臺灣的啊。        │
│    │            │            │            │B :就那一種的喔。      │
│    │            │            │            │A :對啊。              │
├──┼──────┼──────┼──────┼────────────┤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98年5月23日 │A :我要問你朋友女生的沒│
│    │午○○      │鍾騏任即鍾佳│20時48分09秒│    工作的。            │
│    │            │燕之弟      │            │B :你要帶他去做小姐喔。│
│    │            │            │            │A :說電話的啦,... 打電│
│    │            │            │            │    話去大陸啦,國語標準│
│    │            │            │            │    的就好,待遇好,底薪│
│    │            │            │            │    就3 萬啊..。        │
│    │            │            │            │B :丙○○那一種喔。    │
│    │            │            │            │A :丙○○認識的,阿不是│
│    │            │            │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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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