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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4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4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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