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