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仝尚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仝尚真犯以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部分無罪。
事實
一、仝尚真與陳俊仁間,曾因在網路上撰文攻擊而有仇怨,陳俊仁因而於網路上有公然侮辱仝尚真之行為(陳俊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沙簡字第444 號判處拘役10日),更增加彼此嫌隙,而有下列之行為
㈠仝尚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散布猥褻照片之單一接續犯意,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在紐西蘭某處上網(下列上網地點均在紐西蘭),於陳俊仁於Yahoo!奇摩家族申設之「靛羽風蓮的奇摩家族」討論區最新文章,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或低俗之標題、內容之文字及含有「狀似肛交」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一般人感到羞恥或不堪合成照片,而散布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觀覽,足以妨害陳俊仁之名譽,貶損陳俊仁之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陳俊仁。
㈡仝尚真再另行基於散布猥褻照片、公然侮辱之單一接續犯意,於98年8 月19日、同9 月9 日及同年10月7 日在陳俊仁於Yaho o! 奇摩部落格內,陸續張貼內容有口交、狀似肛交、人獸性交及陳俊仁母親兩側有男子站立裸露生殖器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一般人感到羞恥或不堪之合成照片,並載有「陳俊仁醜母被黑人輪姦射臉囉」、「不孝子臺南縣善化鎮○○路XX巷XX號陳俊仁(詳細地址詳卷)」等文字於猥褻相片上,而散布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觀覽,足以妨害陳俊仁之名譽,貶損陳俊仁之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陳俊仁。
㈢仝尚真復另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年12月10日15時31分許在Yahoo!奇摩部落格陳俊仁同學所申設之「追逐高鐵的大男孩」部落格聲明啟事文章留言板中,留言:「你把那種垃圾變態當同學,陳俊仁這畜生網路四處騷擾網友炸版並先盜用他人相片在先並持續至今十年,這種狗屎畜生不但先侵犯他人並攻擊他人親友才遭眾網友合力查獲其資料!像陳俊仁這種長相一看就知道不是善類!你們笨到袒護牠實在可悲」等文字,足以貶損陳俊仁之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陳俊仁。
二、案經陳俊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審判權及管轄權部分:按犯罪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5894號判例)。惟有關網路犯罪之犯罪地問題,與傳統犯罪地之認定顯有不同。網路犯罪者係利用電腦輸入一定之訊息,利用網際網路快速散播之特性遂行犯罪,而網際網路具有超國界之功效,其所散播之範圍並非侷限如傳統般之特定區域,是透過現代科技之電腦網路實施犯罪行為之犯罪地概念,顯難與傳統犯罪地等視。此與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藉由電視之強大傳播效果,使跨縣市、跨國境之人亦可接收該項言論,則他地亦屬犯罪地並無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係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Yahoo!奇摩網站之部落格登載猥褻圖片、辱罵被害人之文字供其他以網路連結至該網頁之人閱覽,則陳俊仁在台南市善化區○○○○路連結閱覽被告上開文章內容,其犯罪結果地即係在我國領域內,縱本件被告張貼前開網頁內容之行為地在紐西蘭,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受我國刑罰權所規範制裁,並由犯罪結果地之本院管轄,辯護人主張本案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235 條之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犯罪地點在紐西蘭,則依刑法第7 條之規定,本案應非我國刑罰權所欲規範制裁的對象,行為應屬不罰,顯有誤認,並無理由。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陳俊仁於警詢及檢察官詢問時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均不具證據能力。
二、次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仝尚真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陳俊仁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陳俊仁提供列印自靛羽風蓮部落格、靛羽風蓮的奇摩家族、追逐高鐵大男孩部落格之遭公然侮辱、妨害風化、誹謗等網頁列印資料(見警卷第7-10、15 -16、19、20-38 頁)、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見偵查卷34-35 頁)、bdbdggyy帳號於98年10月1 日至99年3 月30日之上網IP查詢結果(見偵查卷第43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㈠查被告仝尚真於事實欄一之㈠、㈡所散布之狀似肛交(見警卷第30頁)、陳俊仁母親兩側有男子站立裸露生殖器(見警卷第7 頁)之合成照片、人獸性交照片(見警卷第10頁),在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且參以目前社會之一般觀念及上開照片內容所示之情節,堪認被告散布該等影片之目的不具有任何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而屬猥褻圖片無訛。又衡諸常情,被告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或低俗之標題及內文,足以減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告訴人並非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其所為如附表所示虛構不實內容之報導文字內容,自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成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另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被告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為以文字、圖片內容並非具體之指摘或謾罵(如不孝子臺南縣善化鎮○○路XX巷XX號陳俊仁、奇醜蠢豬陳俊仁、你把這種垃圾變態當同學等文字),均足以令告訴人感受難堪與不快,應已該當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稱之「侮辱」要件。
㈡核被告事實一之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以他法即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98年8月19日接續於告訴人「靛羽風蓮的奇摩家族」討論區張貼不實或低俗標題及內文之行為,係以數個密不可分之同種行為,基於同一機會,接續實行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應分別包括之視為各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及第235條單純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處斷。
㈢被告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以他法即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被告於告訴人陳俊仁於Yahoo!奇摩部落格內,接續張貼張貼猥褻及不實內容之圖片,係以數個密不可分之同種行為,基於同一機會,接續實行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應分別包括之視為各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及第235 條單純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電腦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照片罪處斷。
㈣事實一之㈢部分所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3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素行尚佳,雖因網路上撰文而與告訴人有嫌隙,然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方式處理,反於告訴人部落格上張貼猥褻、不雅之合成圖片、張貼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虛構報導,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行為殊不可取,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㈦另按「所謂精神病人(新刑法稱為心神喪失人),不過謂其素有精神病,並非即永遠精神喪失而絕無間斷之時。本件被告平時是否確有此種疾病,當實施犯罪行為之時精神病有無間斷,自應詳細調查,由專門醫家診察加以鑑定,始能論擬。」、「所謂精神耗弱人之行為,係指其行為時在精神耗弱狀態中者而言,其有間發的精神病態者,即應以其行為是否出於精神耗弱狀態存在中為得減之標準。」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05 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雖曾經診斷為患有憂鬱症、人際關係不佳、人格違常等,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70頁),惟經本院函請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結果則認:「仝員於會談時對於案發當時之來龍去脈表明清楚,當時並無出現與現實脫離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綜合心理衡鑑及以上資料之評估,仝員並無嚴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形,且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無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該醫院所出具100 年10月24日中榮醫企字第1000019906號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88 頁)。從而本案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㈧末按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規定:「前2 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文字、圖畫之「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褻文字、圖畫之書籍、雜誌、印刷品等;聲音之「附著物」,如錄音帶、唱片、光碟片等;影像之「附著物」,如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片等,意即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要件;至可傳送或顯現上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電腦檔案本身,應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附著物,無從依條項規定諭知沒收。本案檢警單位並未自被告處扣得相關上開猥褻照片之附著物,故本院就被告之犯罪手法,僅認定被告係以上傳刊登猥褻照片檔案之方式觸犯本案,該檔案非屬附著物本身,爰不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義務沒收者,應是猥褻影像之附著物,而非告訴人或員警為求取證而翻拍之網頁圖片,本院亦無從逕依刑法第235 條第3項 之規定,就上開含猥褻內容之翻拍圖片(見警卷第30頁、偵查卷第13頁、14頁、16頁)部分予以沒收,併予說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仝尚真明知不得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及妨害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於98年10月9 日16時許、或同年月10日17 時或20時許,無故以不詳之方法侵入陳俊仁於Yahoo 奇摩網路上以「twccj 」帳號(暱稱靛羽風蓮)所申請之部落格,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刪除該帳號之文章、將部落格名稱改為「Sb陳俊仁」、暱稱改為「傻狗處男陳俊仁」;並於自我介紹頁面記載「我兒子陳俊仁」,公佈陳俊仁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戶籍、電話等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陳俊仁。」足以貶損陳俊仁之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陳俊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同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侵入、刪改告訴人陳俊仁Yahoo!奇摩部落格之行為,辯稱:伊不知告訴人部落格之帳號、密碼,此部分行為與伊無關等語。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告訴人所提出雅虎奇摩精靈電腦頁面列印資料(見偵查卷第21-24 號)顯示98年10月10日告訴人要進入部落格時,發現其奇摩帳戶遭到入侵,密碼被變更,故向雅虎精靈要帳號及密碼,雅虎精靈指示其如何操作,卻發現帳號之備用電子郵件地址為[email protected] ,而此電子郵件地址即先前被告發送電子郵件所用,應而認定此部分犯行係被告所為等資為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臺上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經查,
㈠關於Yahoo!奇摩部落格會員帳號、會員資料之變更,係由Yahoo!奇摩會員輸入Yahoo!奇摩會員帳號、正確密碼後,即可登錄使用該公司包括變更會員登錄密碼及變更會員資料之各項服務。帳號A 登入後,只能修改帳號A 的登錄密碼或會員資料,不能修改其他會員的資料,因此不會有帳號A 修改帳號B 的登錄密碼、會員資料的情形,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 年4 月8 日雅虎資料(一○○)字第02072 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34-35 頁)。則依正常情形,本件被告欲有告訴人指訴其入侵其部落格並更改會員資料,依Yahoo!奇摩公司之說明,即應先輸入告訴人之正確帳號及密碼始能進一步變更其登錄密碼及會員資料,而告訴人之帳號、密碼均係個人私密,一般人難以窺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知悉告訴人以暱稱「靛羽風蓮」向Yahoo!奇摩部落格所申請之帳號及密碼,則告訴人所陳遭被告侵入帳號、變更密碼及刪改部落格內容是否屬實,已有疑義。
㈡又依Yahoo!奇摩公司之系統機制,登錄密碼與聯絡信箱無法同時變更,而變更登錄密碼時,系統會將密碼變更通知信寄至變更登錄密碼「當時」會員設定之聯絡信箱,亦有上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函文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若有於98年10月9 日16時許或同年10月10日17時或2 0 時許登錄告訴人之上開帳號,並變更告訴人部落格之登錄密碼,依Yahoo!奇摩公司之上開說明,則告訴人原始設定之備用電子信箱,於被更改為[email protected] 前,亦應在其原始設定之備用信箱,收到Yahoo!奇摩公司密碼變更之通知郵件,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並未曾收到由Yahoo!奇摩公司發送之密碼變更通知(見本院卷第63頁),則告訴人以「twccj 」帳號(暱稱靛羽風蓮)所申請之部落格登錄密碼是否曾經遭人變更設定,顯有疑問。則告訴人所陳伊於Yahoo!奇摩網站以「twccj 」帳號(暱稱靛羽風蓮)所申請之部落格,密碼遭變更、並遭刪除該帳號之文章、將部落格名稱改為「Sb陳俊仁」、暱稱改為「傻狗處男陳俊仁」等犯行,是否屬實且與被告有關,即更有疑義。
㈢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為本件侵入帳號、變更登錄密碼、刪改告訴人部落格文章、變更基本資料之行為,應認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就其被訴此部分之犯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235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1項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標題 │ 內文、連結與連結網頁內容 │ ├──┼──────────┼───────────────────────────────┤ │ 一 │閹豬陳俊仁~我退出囉│http://img269.imageshack .us/img269/7522/hohow.jpg │ │ │~屌完就走~一次性哦│並張貼陳俊仁側面相片註明「涉嫌『性侵害』母狗的現碩士生陳俊仁」│ │ │~像你媽一般呀 │連結內容: │ │ │ │碩士男性侵母狗!被逮卻無法可治!【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 │ │台南縣傳出一碩士男子「性侵害」母狗的奇聞!該男子姓名為陳俊仁,│ │ │ │家住台南縣善化鎮,現年三十四歲,就讀立德大學休管系碩士,「涉嫌│ │ │ │」將鄰居養的母狗誘至樓梯間侵犯,母狗哀嚎聲引起飼主注意,尋聲發│ │ │ │現愛犬慘遭「狼吻」,氣得要將對方送辦,最後經陳俊仁跪地求饒,並│ │ │ │包個大紅包給母狗「壓驚」,才與狗主達成和解。 │ │ │ │... │ │ │ │這起匪夷所思的「性侵害」案,發生在南縣善化鎮○○路附近,被害母│ │ │ │狗的飼主日前某晚在家看電視時,隱約聽見自家豢養在樓下的一條母狗│ │ │ │,不斷發出痛苦哀嚎聲,心覺有異,立即開門查看。據悉,飼主尋聲四│ │ │ │處查探,赫然在公寓一樓樓梯間,發現一名男子衣衫不整,雙手緊抓著│ │ │ │愛犬,不斷做著令人不堪入目的動作。飼主看了又驚又怒,趕緊出言制│ │ │ │止,男子這才將母狗放下,只見飽受折磨的被害母狗,一搖一擺夾著尾│ │ │ │巴,逃離現場。更令飼主驚訝的是,涉案的中年男子竟是附近鄰居陳俊│ │ │ │仁,氣得不斷質問對方為何做出這等傷風敗俗變態行為,陳俊仁則羞愧│ │ │ │得不敢抬頭。飼主愈罵愈氣,加上心疼愛犬慘遭「狼吻」,當場將「加│ │ │ │害人」扭送派出所,陳俊仁則不斷求饒,經協調同意寫下認錯自白書,│ │ │ │並包個大紅包,作為被害母狗的遮羞費與營養金,飼主才暫不提出告訴│ │ │ │。根據附近鄰居透露,陳俊仁平時遊手好閒無工作,重考多年後於三十│ │ │ │三歲時考上碩士,經常炫耀其碩士身份,自言以馬英九為偶像,性格自│ │ │ │大並常因小事與人結仇。鄰人感覺他有些不正常,很難相處,不想竟有│ │ │ │此特殊性癖好。 │ │ │ │... │ │ │ │據了解陳俊仁未曾有過女友又因近來與人結仇被毆打心中鬱悶痛苦所以│ │ │ │犯下此案,目前陳俊仁最擔心這會影響到他九月要轉讀高階管理碩士在│ │ │ │職專班。 │ ├──┼──────────┼───────────────────────────────┤ │ 二 │不笑子連累父母受害!│此內文載有陳俊仁之生日、地址、交通工具及車號、電話 │ │ │巨蟹的你一定氣到陽痿│ │ │ │吧~反正你本性無能 │ │ ├──┼──────────┼───────────────────────────────┤ │ 三 │被圍毆的可憐醜豬~你│~~~~ │ │ │的豬生也就只能充滿悔│ │ │ │恨痛哭囉 │ │ ├──┼──────────┼───────────────────────────────┤ │ 四 │蠢俊仁你呀一世就是醜│哈哈 │ │ │B爛泥,沒錢整容~不 │ │ │ │如自殺吧 │ │ ├──┼──────────┼───────────────────────────────┤ │ 五 │我是陳俊仁的媽我兒子│我是陳俊仁的媽 我兒子之所以痛恨中國是因為它母親我去大陸玩時被 │ │ │之所以痛恨中國是因為│民工和乞丐輪插 │ │ │它母親我去大陸玩時 │ │ ├──┼──────────┼───────────────────────────────┤ │ 六 │. 說真的. .陳俊仁你 │.說真的..陳俊仁你老媽那條下賤的母狗連公狗用過都嫌髒 │ │ │老媽那條下賤的母狗連│ │ │ │公狗用過都嫌髒 │ │ ├──┼──────────┼───────────────────────────────┤ │ 七 │交通工具鈴木車號XXXX│此內文載有陳俊仁之生日、地址、交通工具及車號、電話 │ │ │-XX(詳卷) │ │ ├──┼──────────┼───────────────────────────────┤ │ 八 │戶籍台南縣善化鎮中正│此內文載有陳俊仁之生日、地址、交通工具及車號、電話 │ │ │路(詳卷) │ │ ├──┼──────────┼───────────────────────────────┤ │ 九 │陳俊仁身分證:R122XX│哈佛 │ │ │XXXX(詳卷)!!!恭喜│ │ │ │前科成立 │ │ ├──┼──────────┼───────────────────────────────┤ │ 十 │哈哈~陳豬仁我來抄你│34歲還在讀書的台灣頭號蠢豬腦癱兒陳俊仁畸形醜照全公開 │ │ │老巢囉 │1.人獸交猥褻相片下方載有文字「風蓮 媽被狗幹囉」 │ │ │ │2.陳俊仁、陳俊仁父、母相片、陳俊仁之生日、戶籍、國民身分證統一│ │ │ │ 編號等個人資料。 │ │ │ │3.以墓碑為背景,張貼陳俊仁相片於墓碑上之貼圖,貼圖上並載有「 │ │ │ │ 奠 靛羽風蓮陳俊仁墳墓」、「亡犬陳俊仁因睪丸癌末期進行閹割 │ │ │ │ 手術失敗失血過多身亡」、「傻狗陳俊仁之墓普天同慶皆大歡喜」 │ │ │ │4.又連結至http://img134.imageshack .us/img134/3921/32347a10e │ │ │ │ 9d6b133b8127b7.j(警卷38頁)內容約略為:「內政部警政署要案 │ │ │ │ (緊急)查緝專刊」、「住址臺南縣某糞坑」、「狐臭、口臭、奇 │ │ │ │ 醜」、「查緝原因在總統府前對陳水扁照片打飛機並猥褻公狗,在 │ │ │ │ 網上散佈色情照片並鼓吹獸交亂倫,支持台獨,多次在公共場所裸 │ │ │ │ 露,販賣獸交光碟,偷看親生父親洗澡,對國旗自瀆,寫猥褻信騷 │ │ │ │ 擾黃X郎,揚言要侵犯李X興」、「注意事項犯罪嫌疑人有愛滋並會 │ │ │ │ 咬人下體」並張貼陳俊仁側面相片1張,表示陳俊仁遭查緝。 │ ├──┼──────────┼───────────────────────────────┤ │十一│奇醜蠢豬陳俊仁靛羽風│ │ │ │連[台南陳俊仁]被圍毆│ │ │ │痛打 │ │ ├──┼──────────┼───────────────────────────────┤ │十二│電話0658XXXX(詳卷)│張貼陳俊仁遭人以刀砍頭貼圖相片、陳俊仁電話、相片上並載有「刀 │ │ │ │刀斬盡刃刃誅絕」、「殺殺殺殺共匪」等文字 │ ├──┼──────────┼───────────────────────────────┤ │十三│陳俊仁父被捉 │張貼陳俊仁父親頭部相片貼圖,貼圖內容係陳俊仁父親遭3、4名大漢 │ │ │ │壓制,並載有「陳俊仁父被捉」、「原來它是異形」等文字。 │ ├──┼──────────┼───────────────────────────────┤ │十四│陳俊仁父搞gay被捉包 │張貼陳俊仁父母相片,狀似肛交之貼圖,並有文字「快舔人家肛門呀 │ │ │fuck ur mum for$ │!!」、「臭死啦!!」、「陳俊仁他爸爸」於相片上。 │ │ │0.00001 │ │ ├──┼──────────┼───────────────────────────────┤ │十五│陳俊仁母親[肥豬一頭]│張貼陳俊仁母親相片,並載有「陳俊仁母親[肥豬一頭]」、「沒有人 │ │ │沒有人要幹它的 │要幹它的」等文字 │ ├──┼──────────┼───────────────────────────────┤ │十六│陳俊仁父親[已被宰殺]│張貼陳俊仁父親之相片,並載有「陳俊仁父親[已被宰殺]」、「fuck │ │ │fuck ur mum for │ur mum for$0.00001」等文字 │ │ │$0.00001 │ │ ├──┼──────────┼───────────────────────────────┤ │十七│奇醜蠢豬陳俊仁 │張貼陳俊仁側面相片,載有「奇醜蠢豬陳俊仁」等文字 │ ├──┼──────────┼───────────────────────────────┤ │十八│陳俊仁被圍毆痛打 │連結至http://6.cn/watch/00000000.html視頻 │ ├──┼──────────┼───────────────────────────────┤ │十九│風蓮[台南陳俊仁」被 │連結至http://6.cn/watch/00000000.html視頻 │ │ │圍毆痛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