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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6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6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61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