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永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永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