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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永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永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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